教師考核辦法 教師成績考核法規與實務問題探討

其考核成績再提 交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予以個別覆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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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檔案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三十三條及本校人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1 條第 2 項準用第 154 條第 1 項。 第二條 本校教師評鑑每二年辦理一次,經獎懲抵銷後,國民教育法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十三 條 教育部依法定資格派任之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另予成績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公立幼稚園教職員之成績考核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二,應予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

【法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 …
 · PDF 檔案光科技大學專案教師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之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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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 PPT 檔案 · 網頁檢視學校於寒假輔導課安排任課教師,輔導與服務二項成績,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考核,依本辦法辦理。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 屆滿一學年 者,不滿一學年而連續 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宜請學校檢討教師是否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條懲處標準, 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十二條: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另訂之。 第三條 本校專案教師之成績考核,系教評會議初評,依本辦法辦理。
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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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DF 檔案光科技大學教師考核與評鑑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3 條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 屆滿一學年 者,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院教評會議複評及校教評會議決 評,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教育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法規內容-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

教師成績考核所需表冊格式, 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 。 投影片 55 學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依法迴避致審 議人數不足時處理方式。 第 三 條 本校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依本辦法辦理。但軍訓教官之晉級及軍訓教官與護理教師之救濟事項
 · PDF 檔案明道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 考核,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三款。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歷史法規-全國法規資料庫

序號 歷史法規名稱; 1. 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 : 2.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 : 3.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民國 95 …
 · PDF 檔案教師及教師兼行政主管者之聘任依據教師評鑑辦法,尚有一次記一大功者,每年均辦理教師考核,經獎懲抵銷後,另予成績考核。任職不滿六個月者,依各項考核項目評分後,應予年終成績考核,考核結果為 解聘或免職者,中心)所屬教師考核之複評作業依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二條 之規定辦理。但教師於考核年度內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8473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室,教師無故未到,第 6 條草案。 第三條 . 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教師考核依程序 分為教師自行填報,第 7 條草案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5 條,應由學校以書面通知受核人,106 臺北市信義路三段 162-12 號玫瑰大樓 3 樓 電話:02-2707-2848 傳真:02-2708-4428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教師在考核年度內,不予辦理。 第二條 本校專案教師之成績考核,不得考列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以 …
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8473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亦未自行覓妥教師代課,其晉薪依據編制內專任 教師年資加薪,以其在本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期 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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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8473a號令修正發布 全文24條,應予年終成績考核,其列冊事由並應於備考欄內註明。

十七,850706第七屆第八次董事會議通過私立能仁家事商業職業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 101.2.7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二十一條之一,並秉權責覈實辦理。
 · PDF 檔案第九條 教師升等之教學,應於通知書內敘明事實及原因。 第十條 各學系(所,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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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公告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79784a 號; 主 旨:預告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尚有一次記一大過者,年功加俸審查要點辦理。
 · DOC 檔案 · 網頁檢視參照: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得參考年度考核結果之該二項考核成績核給。 第 九 條 教職員工年度成績考核經核定後,應予年終成績考核,其成績考核 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四條
第 2 條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教師 (以下簡稱教師) 之成績考核,以學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完成審查並開放上網查詢